新生儿破伤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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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9/8 10:13:00

楚天都市报8月20日讯(记者张理晶通讯员王田甜曾琳)因琐事起纷争,拿水果刀划伤邻居致他人死亡,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十年,蒋某不服上诉。武汉中院经审理认为,蒋某的伤害行为不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对蒋某改判有期徒刑四年。记者今悉,近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该案生效。

持刀打斗导致对方伤口感染死亡

年5月21日18时许,家住武汉的王某来到同小区邻居蒋某家中,要求蒋某不要再与其妹来往,遭蒋某拒绝,两人发生激烈争执,继而相互打斗,蒋某持刀将王某左肩背部划伤,王某受伤后离开,医院缝合了伤口,但未遵医嘱进行抗感染和防破伤风治疗。

年6月10日,王某突然病发,医院后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医生下达病危通知书,王某家属报警,公安机关在家中将蒋某抓获。

次日,王某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的两处创伤分别长9厘米、13厘米,累计22厘米,损伤程度认定为轻伤二级。法医同时认为,王某系因“左上臂坏疽致感染性中毒性休克”而死亡,且左臂外伤与左臂坏疽感染性中毒性休克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

经公安机关调查,纠纷发生在21日晚9时左右,某医院门诊曾接诊过王某,医生为其两处伤口清创、缝合,并建议他做破伤风预防和抗感染治疗。“但王某说没钱治,包扎完伤口就走了。”据医生回忆,当时王某的两个伤口都是新伤,都在出血,但没有炎症。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因纠纷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被害人对引发纠纷也有过错,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蒋某有期徒刑十年。蒋某觉得王某的死亡不能归咎于自己,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提出上诉。

专家称被害人死亡与放弃治疗有关

市法院受理案件后,经仔细比对、分析证据,第一次合议庭评议案件时,有法官对案件提出不同看法,认为蒋某故意伤害行为,一处伤及被害人的脂肪层,一处伤及皮下。单纯的伤害行为仅造成轻伤二级的结果,如果及时救治,不足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也就是说,被害人的死亡还有其他因素(被害人拒绝治疗)参与形成的,蒋某的伤害行为只是启动因素,十年对其量刑过重,蒋某仅仅应对被害人的轻伤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法院认为是蒋某的行为导致王某死亡,在没有减轻处罚量刑情节的情况下,蒋某最少应判十年有期徒刑,但如果蒋某只对轻伤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判决差别迥异。一旦改判,对蒋某、王某家属的生活将产生巨大影响。法官立刻感受到前所未有的压力。

为此,针对蒋某行为和王某死亡之间因果关系的关联程度这个关键问题,法官专程走访了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专家,专家认为,类似本案的刺伤本身并不会造成死亡,但坏疽会造成死亡。所谓坏疽,是指组织坏死后因继发腐败菌的感染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呈现黑色、暗绿色等形态改变。专家还介绍,轻伤二级理论上只会造成轻度功能障碍,本案的死亡结果和被害人放弃治疗的因素关系很大。

二审改判4年最高院核准判决生效

承办法官充分践行公平正义的初心,基于证据裁判规则,同时兼顾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本案经过合议庭合议和法官联席会多次讨论,最终,大多数法官认为,虽然蒋某不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和情节比较特殊,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蒋某应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年4月,市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审对蒋某的“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撤销原审对蒋某的量刑部分,改判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依法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此案,二审判决生效。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秦慕萍表示,法院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关乎群众的切身利益;每一个司法裁判结果,都影响当事人权益的处置和实现,尤其刑事案件,事关当事人的生命与自由,出不得半点纰漏。在蒋某一案的审理过程中,市法院仔细核查关键证据、充分尊重事实,注重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有罪的人受到应得的惩罚,无罪、罪轻的人不被错判,充分体现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秉持初心判案,敢担当善担当的优良作风,满足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合理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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